(2015)雨城执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荣森与雅安市江德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守达、叶晓兰、刘秀容、罗道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森,雅安市江德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守达,叶晓兰,刘秀容,罗道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人:何荣森,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雅安市江德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守达。被执行人:杜守达,男,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叶晓兰,女,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刘秀容,女,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罗道昆,男,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何荣森与被执行人雅安市江德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守达、叶晓兰、刘秀容、罗道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林权正依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何荣森申请执行雅安市江德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守达、叶晓兰、刘秀容、罗道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简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