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明珠与彭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珠,彭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蔡明珠,女,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彭玉龙,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蔡明珠和被执行人彭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玉龙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玉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