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69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弟人民陪审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