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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岳金木与林新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金木,林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岳金木,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新龙,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岳金木与被执行人林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已归还申请人部分欠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