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5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云达与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达,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046号原告王云达,男,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付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炜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南路1号1幢01层101内132室。法定代表人尹铭,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达与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达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1233439.94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一百二十三万三千四百三十九元九角四分(开户行:锦州银行×××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