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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一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成章与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章,周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87号原告:高成章,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周波,男,1980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高成章与被告周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成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周波承揽做广告牌生意,其在原告高成章处购买钢材并欠钢材款3900元,2013年8月28日,被告周波向原告高成章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同年9月10日还清,约定期满,被告周波还款2400元,下欠钢材款1500元。原告高成章多次催要,被告周波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周波欠原告高成章钢材款1500元,有被告周波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波应当偿还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成章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