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蜀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奎与江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奎,江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梁奎。被告江胜。委托代理人周长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奎诉被告江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