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蜀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奎与江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奎,江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梁奎。被告江胜。委托代理人周长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奎诉被告江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