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简义明与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44号原告简义明,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杰,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秦英,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诉原告简义明诉被告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义明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简义明承担。审 判 长 郎    卓    章代理审判员 黄霞人民陪审员甘石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蓓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