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584号舒远满与向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远满,向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舒远满,男,1963年5月5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被告向东,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远满与被告向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远满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起诉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远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舒远满负担。审判员  钟广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