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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唐某某,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黎阳兵,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某某,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祥学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温春、人民陪审员熊海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黎阳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晏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0年3月25日生育长女,取名晏某甲;2004年3月28日生育次女,取名晏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建有房屋二套。由于被告多年在外务工,其从2012年8月就怠于履行家庭义务。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起诉要求与被告晏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晏某甲、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50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被告晏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辩称,被告晏某某一直认真履行家庭义务,开庭前十余天,两女儿还在被告务工地度暑假,原告与被告一直有联系。不同意与原告唐某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晏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0年3月25日生育长女,取名晏某甲;2004年3月28日生育次女,取名晏某乙。被告晏某某现在外务工,与原告唐某某及子女均有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书面意见,结婚证明、户口证明在案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庭审中,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彼此做到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和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祥学审 判 员  温春来人民陪审员  熊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