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李保辉、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李保辉,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6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90号。代表人:马瑞恩。委托代理人:常平。被告:李保辉。被告: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585号。法定代表人:李翰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诉被告李保辉、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保辉、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希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