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秀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787号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雨华。委托代理人杜官宏。委托代理人陈方培。被告魏秀荣。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4,631.9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69.48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