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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张某被告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宋 军人民陪审员  周宇涛人民陪审员  梁文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