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与利绍源、黄佩容、许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利绍源,黄佩容,许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32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负责人萧国华。委托代理人鲍泽飞,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敏,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利绍源。被告黄佩容。被告许艳玲。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6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83元,由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蔚琳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