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黄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黄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丛树正,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平,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婉一,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银行员工。被告:黄凤梅,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黄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杜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赵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