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吉忠财与李冬林、李荣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忠财,李冬林,李荣华,米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39号申请执行人吉忠财,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冬林,系榆阳供水站职工。被执行人李荣华,农民。被执行人米战,退休教师。申请人吉忠财与被执行人李冬林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冬林、李荣华、米战向申请执行人吉忠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60元、执行费6290元。但被执行人李冬林、李荣华、米战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冬林、李荣华、米战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冬林、李荣华、米战在银行的存款4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