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告周正荣、周志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周正荣,周志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住泰州市青年南路66号。负责人程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勇,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伟,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荣。被告周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告周正荣、周志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郝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珺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