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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熊志才与邓兆坚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志才,邓兆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380号申请执行人:熊志才,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徐鹏,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兆坚,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原告熊志才诉被告邓兆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志才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兆坚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XX房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法院上述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3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