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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霜霖与赵贵英、赵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霜霖,赵贵英,赵伟,李本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监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霜霖,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贵英,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伟,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列二位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蔡书同,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本华,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再审人朱霜霖因与被申请人赵贵英、赵伟、李本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霜霖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死者不存在劳务关系,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三被申请人当庭表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所举证据1、2、3、4均是原审中的材料,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证明其主张;证据5的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7、8,如果此三证据真实存在,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应当知道,但其未向法庭提供,且该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采用证据合理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朱霜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霜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成武审 判 员  赵子安代理审判员  周梦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