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视真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国视真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法定代表人孟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视真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龙塘路南侧北方印刷产业基地中心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研,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弓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视真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视真爱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慧、法官潘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弓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新海、被上诉人国视真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晋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视真爱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12月,国视真爱公司与张弓酒业公司签订了《特约播映制作播出合同》。合同约定,张弓酒业公司应向国视真爱公司支付广告费24万元,张弓酒业公司承担国视真爱公司拍摄人员的差旅及食宿费用。合同签订后,国视真爱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样品、解说词等材料交给张弓酒业公司审阅。初期,张弓酒业公司对国视真爱公司的工作非常满意。但后来不知因何原因,张弓酒业公司对国视真爱公司诸多挑剔,并要求国视真爱公司补拍多次。国视真爱公司本着尽职尽责的职业态度,多次为张弓酒业公司补拍,并承担了高额的制作费和拍摄成本。但张弓酒业公司仍然不满意,并拒绝足额支付国视真爱公司拍摄人员的食宿、往返费用。2014年5月19日,张弓酒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王×通过短信告知国视真爱公司,张弓酒业公司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特约播映制作播出合同》。为维护国视真爱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张弓酒业公司支付国视真爱公司违约金7.2万元;2.诉讼费由张弓酒业公司承担。张弓酒业公司既未参加一审法院庭审,亦未做出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弓酒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国视真爱公司签订了一份《特约播映制作播出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系中国教育电视台《华夏文化之旅》节目组,经协商乙方为甲方制作节目一期2集,每集时长17分钟,并拟将在2012年1月22日在《华夏文化之旅》节目中播出;2.乙方应认真做好摄制准备,并以高标准完成整个策划、拍摄、制作、播出任务。甲方应认真配合乙方的拍摄工作,并提供各种支持;3.甲方应于节目拍摄完毕之日2011年12月31日将特约播映制作播出所需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等交给乙方;4.节目拍摄完毕三天之内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特约播映广告费贰拾肆万元整。节目本身不收费;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违约方支付总费用30%的违约金;6.甲方将负责解决乙方拍摄人员一行三人往返及食宿费用。合同另约定:付款方式为节目播出前付60%,其余40%在另送两周特约播映广告后予以支付(看上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国视真爱公司制作完毕一期2集的节目,但张弓酒业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国视真爱公司其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特约播映制作播出合同》。诉讼中,国视真爱公司称国视真爱公司按照《特约播映制作播出合同》的约定制作完毕一期2集的节目后,张弓酒业公司未向国视真爱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4万元,亦未解决国视真爱公司工作人员的食宿和往返费用。且张弓酒业公司未向国视真爱公司交付特约播映制作播出所需的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等材料。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该案张弓酒业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国视真爱公司与张弓酒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特约播映制作播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国视真爱公司制作完成合同约定的节目后,张弓酒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国视真爱公司特约播映广告费已构成违约。张弓酒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国视真爱公司违约金7.2万元。国视真爱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国视真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七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张弓酒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错误,本案合同以专题片的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做法,违反《广告法》第13条、国家工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2.国视真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且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有失公平,国视真爱公司亦没有提交相关损失证据。3.本案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国视真爱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国视真爱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国视真爱公司承担。张弓酒业公司就其上诉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国视真爱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张弓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首先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提交的短信证明显示直至2015年仍在与张弓酒业公司协商此事,且张弓酒业公司在一审时并未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其次本案项下制作的是专题片,不属于新闻报道。最后为履行合同国视真爱公司需要制作专题片,存在损失,违约金未过高。请求维持原判。国视真爱公司就其答辩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及手机短信、《特约播映制作播出合同》、视频光盘,季××的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国视真爱公司与张弓酒业公司签订的《特约播映制作播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故本院对于张弓酒业公司有关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予采纳。在国视真爱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制作完成节目的情况下,张弓酒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特约播映广告费,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国视真爱公司交付特约播映制作播出所需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等及已负担拍摄人员的往返和食宿费用,张弓酒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国视真爱公司基于本合同的预期利益及其已实际拍摄完毕合同项下节目的事实,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于张弓酒业公司有关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且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张弓酒业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在二审期间亦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国视真爱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张弓酒业公司有关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印 龙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凯书记员邸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