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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额尔德木图申请执行内蒙古佰嘎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和巴雅尔、乌云塔娜承揽合同纠纷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德木图,内蒙古佰嘎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和巴雅尔,乌云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法执字第21-2号申请人额尔德木图,男,蒙古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内蒙古佰嘎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布和巴雅尔,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布和巴雅尔,男,蒙古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乌云塔娜,女,蒙古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责令内蒙古佰嘎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和巴雅尔、乌云塔娜在指定期限内履行64568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布和巴雅尔与其妻乌云塔娜共同共有的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恩格尔小区商业楼1单元101-201-301铺房产拍卖,内蒙古金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惊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额尔德木图同意以流拍价接收此房产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布和巴雅尔与其妻乌云塔娜共同共有的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恩格尔小区商业楼1单元101-201-301铺房产按第一次流拍价539370.00元(伍拾叁万玖仟叁佰柒拾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额尔德木图抵偿(2013)阿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45845.00(肆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和(2013)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493525.00元(肆拾玖万叁仟伍佰贰拾伍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额尔德木图可持本裁定书到阿巴嘎旗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呼  斯  乐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