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艾云双与刘俊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云双,刘俊清,孙洪亮,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42-2号原告艾云双,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俊清,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洪亮,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公司原告艾云双诉被告刘俊清、孙洪亮、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艾云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云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9.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