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依等与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李依,女,1981年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职工,住安福县。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福县名骏名都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张友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依等与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239号判决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土地(土地证号:国有X号、国有XX号、国有XXX号、国有XXXX号、国有XXXX**号)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