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苏某,女,汉族,广东遂溪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英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