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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苏某,女,汉族,广东遂溪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英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