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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州天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天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天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