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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宛城区穆街**号。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琳瑜审 判 员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