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宛城区穆街**号。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琳瑜审 判 员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