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永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497号原告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百葛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郑玉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安,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原告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陈永安(以下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院东润枫景小区供暖服务提供者。被告是该小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1103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40.06平方米。被告拖欠2011至2015年度供暖费16807.20元。期间,我公司多次通过不同方式催缴,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至2015年度供暖费16807.2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1年开始为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院东润枫景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按照每年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收取供暖费。被告系涉案小区1103号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140.06平方米。原告因向被告主张2011年度至2015年度供暖费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公告、《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房屋档案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交付供暖费。被告系本案供暖服务受益人,其未举证证明已经及时履行交费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供暖费一万六千八百零七元二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陈永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永安负担(原告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陈永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悦人民陪审员 杜国庆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天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