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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筱鹏与李金忠、查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筱鹏,李金忠,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孙筱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李金忠,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查斌,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孙筱鹏与被执行人李金忠、查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筱鹏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筱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金忠、查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李金忠、查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筱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金忠、查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