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康福英与梁东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福英,梁东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康福英。被告梁东华。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康福英与被告梁东华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了协议。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康福英负担。审判员  梁代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安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