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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与虞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80-2号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陆国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虞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锁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834.50元,由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焕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