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民初字第61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1号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