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民初字第61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1号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