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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郝朋久与张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朋久,张海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朋久,现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东,现住兰西县。再审申请人郝朋久因与张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榆民初字第183号及本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郝朋久申请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责任,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张海东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申请人郝朋久认为其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责任,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朋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