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铁玉艳诉被告金晓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玉艳,金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少初字第63号原告:铁玉艳。被告:金晓东。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铁玉艳诉被告金晓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至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管江新审 判 员 常 冰人民陪审员 岳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