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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铁玉艳诉被告金晓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玉艳,金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少初字第63号原告:铁玉艳。被告:金晓东。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铁玉艳诉被告金晓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至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管江新审 判 员  常 冰人民陪审员  岳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