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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与被执行人陈祥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祥尊,陈银环,德化县成榕粮油加工厂,福建省德化县宏祥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黄文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祥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执行人陈银环,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执行人德化县成榕粮油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负责人陈祥尊,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宏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负责人陈祥尊,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祥尊、陈银环、德化县成榕粮油加工厂、福建省德化县宏祥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丰执字第4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东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