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楠、兴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欲将自己名下的位于铁岭县镇西堡镇泉眼沟村门房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并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村委会公章。2014年6月4日,雷某某与周某在泉眼沟村部院内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二个月后交付房屋。在此过程中,雷某某让张某冒充村委会工作人员,在买卖契约上加盖伪造的村委会印章,并让李某某、刘某某冒充自己家邻居,在买卖契约上签字。雷某某收取了周某5万元购房款,并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周某。后周某欲按约定接收房屋时,发现被骗,雷某某亦离开居住地。2014年10月22日,雷某某在天津市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雷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行为无异议,但辩解称其与周某之间的系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且自己已经返还给周某17000元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雷某某用伪造的铁岭县镇西堡镇泉眼沟村门房所有权证书及村委会公章与周某在泉眼沟村部院内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二个月后交付房屋。在此过程中,雷某某让张某冒充村委会工作人员,在买卖契约上加盖伪造的村委会印章,并让李某某、刘某某冒充自己家邻居,在买卖契约上签字。雷某某收取了周某5万元现金,并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周某。后周某欲按约定接收房屋时,发现被骗,雷某某亦离开居住地。2014年10月22日,雷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其以铁岭县镇西堡镇泉眼沟村的一所100.44平米的门房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周某要求契约上有门房东西院邻居的签名和泉眼沟村村部工作人员的签字,并加盖村里的公章,连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他。其在村里找了李某某、刘某某二个人冒充邻居在买卖房契约上签了字。找人做了假的泉眼沟村公章,让张某冒充村里工作人员盖的假公章,在村部签的买卖契约,通过该方式其从周某手拿的钱,后其未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也未返还钱款而逃跑。2、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4日,在镇西堡镇泉眼沟村村部,其与雷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刘某某和李某某冒充雷某某邻居的身份在契约上签的字,张某以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契约上加盖假村委会公章,其给雷某某拿的五万元,雷某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其,后镇西堡镇村镇办工作人员称房产证是假的。两个月后,其按照约定到雷某某家收房子发现自己被骗,还联系不上雷某某,才知道被骗了。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其帮忙联系的周某购买雷某某家房子。雷某某说他急用钱,五万元就卖,但是得先交钱,然后给他两个月的时间搬家,周某对这个条件表示认可,他们俩就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后来知道雷某某找来在契约上签字的李某某和刘某某不是雷某某的邻居,张某也不是泉眼沟村的工作人员,村里的公章也是伪造的,村书记说公章根本没借过别人使用,后来雷某某就跑了。4、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证实二人均是雷某某的同村,但不是雷某某的邻居,2014年6月份一天,雷某某找到二人,二人同意在房屋买卖契约上邻居一栏签名。5、证人张某(系被告人雷某某之友),证实2014年6月份,雷某某找其帮忙证明此房屋产权是他的,还帮他在房屋买卖契约上盖的村委会的公章,印章是雷某某事先提供的。6、证人周某某(系被害人姑姑)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其借给过侄子周某五万元钱。7、证人王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系镇西堡镇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证实王某某负责管理镇西堡镇泉眼沟村的公章,2014年6月4日没人借过公章使用。雷某某买卖契约上的公章不是泉眼沟村的公章。任某某负责制作房屋所有权证及档案。2013年3月2日,泉眼沟村雷某某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登记号为07-18-207。经任某某辨认,周某提供的在雷某某手中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系虚假的。8、铁岭县镇西堡镇村镇建设办出具的被告人雷某某房屋所有权登记表,证实坐落于镇西堡镇泉眼沟村门牌号为207的四间砖瓦住宅,建筑面积100.44平米,所有权人为雷某某。9、房屋买卖契约,证实雷某某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李某某和刘某某在契约中邻居栏签字,并加盖泉眼沟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其中张某为证人,赵某某为关系人。10、镇西堡镇泉眼沟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二份,证实雷某某西院的邻居为佟某某,东院邻居为王某甲;雷某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上泉眼沟村民委员会公章非我村公章所盖,该契约文书亦非村委会出具。11、被害人周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铁岭县镇西堡村镇建设办公室证明,证实镇西堡镇泉眼沟村门牌号为207的住宅所有权人为雷某某;村镇建设办的证明证实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不真实,系伪造。12、镇西堡镇泉眼沟村民委员会公章样式、镇西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公章样式,证实泉眼沟村公章及村镇办公章的真实样式情况。13、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周某报案,铁岭县公安局民警将雷某某立为网上逃犯。天津公安处沧州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将其抓获。2014年10月22日临时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同月24日被解回。1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自然情况,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额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周某的原始陈述与当庭供述中均称系雷某某向其出售门房而非抵押借款,且在卷中有书证房屋买卖契约、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雷某某与周某的买卖关系,故对被告人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雷某某关于已返还17000元的辩解,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五万元赃款后发还被害人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蔡 哲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初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