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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良喜、单美丽、王学之、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良喜,单美丽,王学之,周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26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系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华,系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良喜,男,196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新兴镇石冢行政村赵王庄自然村105号,身份证号:341223197602263112。被告:单美丽,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新兴镇石冢行政村赵王庄自然村105号,身份证号:341223196305063128.被告:王学之,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新兴镇石冢行政村赵王庄自然村060号,身份证号:341223197512083118。被告:周林,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新兴镇石冢行政村赵王庄自然村102号,身份证号:341621196507263127。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良喜、单美丽、王学之、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交。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