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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烨萍、胡炜铃与胡炜铃、胡继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烨萍,胡炜铃,胡继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60号原告:沈烨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炜铃被告:胡继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烨萍与被告胡炜铃、胡继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烨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炜铃、胡继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沈烨萍负担。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