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范闯路与被告艾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00221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杜某被告艾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方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