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66号原告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经开大道1222号1-1-4,组织机构代码:05986861-3。法定代表人曹选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艳,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革,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