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祥与被告徐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祥,徐步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福祥,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徐步高,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祥与被告徐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祥负担。审判员 胡雪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