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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祥与被告徐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祥,徐步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福祥,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徐步高,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祥与被告徐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祥负担。审判员  胡雪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