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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