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许某甲、许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许某甲。被执行人:许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甲、许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7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