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朝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李朝于,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体育中心泉州市运动员训练基地综合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4382214-4。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于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于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朝于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