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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图们市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南奎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嗣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明,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现住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7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