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开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国华、张学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国华,张学娥,李作书,李加芹,李英旗,吴术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622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闫国华。被告张学娥。被告李作书。被告李加芹。被告李英旗。被告吴术芬。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国华、张学娥、李作书、李加芹、李英旗、吴术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338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338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杰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