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恢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蒲某某,男。王某某申请执行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8)三民初字第0003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0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10000元,本次执行标的60000元,我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蒲某某所有的位于三原县王仓巷45号院房二楼2015年-2016年度房租收入6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字第000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