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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松君与苏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君,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王松君,女,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苏刚,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开封县。原告王松君诉被告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苏刚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苏刚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