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比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次仁占堆、达措与索朗江措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占堆,达措,索朗江措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比民初字第65号原告次仁占堆,比如县人。原告达措,比如县人。法定代理人德吉桑姆,比如县人。被告索朗江措,比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次仁占堆、达措诉被告索朗江措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法定代理人德吉桑姆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次仁占堆、达措诉被告索朗江措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在诉前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本案诉���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吾金拉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多吉旺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