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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比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次仁占堆、达措与索朗江措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占堆,达措,索朗江措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比民初字第65号原告次仁占堆,比如县人。原告达措,比如县人。法定代理人德吉桑姆,比如县人。被告索朗江措,比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次仁占堆、达措诉被告索朗江措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法定代理人德吉桑姆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次仁占堆、达措诉被告索朗江措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在诉前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本案诉���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吾金拉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多吉旺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