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行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冀云海与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乐都区国土资源局宅基地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字第5号原告冀云海,男,汉族,生于1935年3月1日。(缺席)委托代理人冀慧晏,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30日系原告之子。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水清,该区区长。(缺席)委托代理人王瑞蓉,乐都区国土资源局地籍办公室主任。被告乐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积录,该局局长。(缺席)委托代理人许正明,青海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冀化延,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3日。本院受理原告冀云海与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冀化延宅基地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冀云海于2015年8月13日以所列第三人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云海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云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冀云海负担。审判长 陶丽萍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熊国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