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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与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洋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洋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02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17-103。负责人郭军辉,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都市花园5-2501-09。法定代表人段磊,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洋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都市花园5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洋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一中执字第0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姜庆生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宝宏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